“牵手门”事件持续发酵!街拍是否涉嫌侵权?

2023-06-09 19:55:26 来源:江苏新闻广播 分享到:

“牵手门”事件持续发酵!街拍是否涉嫌侵权?

近日,一则街拍视频引发网友极大关注:一位男子与女子牵手逛街的视频被发到社交平台,因双方身份引发了连锁反应。


(资料图)

(街拍视频截图)

涉事两人均被停职

据多位网友指认,视频中男子疑似是寰球工程项目管理(北京)有限公司高层胡某勇,视频中的女子并非胡某勇的妻子和女儿,女子疑似为同公司员工董某某。

6月7日,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项目管理分公司发布通报称,“国企领导牵手门”涉事男子胡某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、党委书记、总经理职务,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,公司将根据结果进一步作出处理。

6月8日,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获悉,目前,涉事两人均被停职,接受纪委调查,公司领导正在开会研究。

摄影师回应:“街拍时两人并未拒绝”

拍摄该段视频的摄影师小米告诉大河报·豫视频《看见》记者,视频发布后收到当事人的私信,目前视频已删除

小米介绍,视频发布后被举报,当事人私信了他,他就将视频删掉了,因为街拍本来就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。

小米回忆,当时街拍的时候,两人并没有拒绝。很多摄影师都在拍,正大光明地站在他们面前追着拍,他们并没有拒绝。“如果拒绝了,我们都不会拍,不会发。”

律师说法

本次街拍不涉及隐私权和名誉权

非公共场所进行拍摄,必须征得他人同意才能拍照和录制视频,例如在私人饭局上,别人家里,酒店房间等。有些公共场所涉及个人隐私和场地的严肃性,必须征得同意才能拍照和录制视频,例如:温泉、游泳馆、法庭等。

该事件中,虽然拍摄的属于胡某勇的个人私生活,可能涉及其隐私,但是拍摄地点是公共场合,镜头里面没有出现被拍摄对象的隐秘部位,没有歪曲等行为,所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

拍摄行为本身不侵犯肖像权

所谓的“街拍”,即在街头拍摄,如果影像的角度、光线等选择体现出独创性,可以构成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。摄影师对其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享有著作权,但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有合法的、明确的授权,否则就构成侵权,导致该作品的利用受到限制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条对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进行规定: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、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,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

该事件中,摄影师提出当时两位当事人在被“街拍”时并未拒绝,可以认为默示同意拍摄。且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十九条中并未禁止公民对他人拍照片,只不过“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”结合本次事件公开的视频来看,当事人胡某勇斯文儒雅、满面春风,董某某肤白貌美、摇曳生姿,并不存在任何丑化、污损。故这次街拍本身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

公开视频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

公开他人肖像确实要经本人同意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
该事件中,“街拍”摄影师提出当时两位当事人在被“街拍”时并未拒绝,但是选择制止还是不制止,是两位当事人的权利并非义务,不制止并配合拍摄的行为最多只能推定两位当事人同意拍摄,但并不表示在拍摄后,同意拍摄者将视频或者照片编辑、制作后对外进行发布,除非已经得到了被拍摄者的同意和授权。否则,摄影师如果未经同意而公开视频,则侵犯了两位当事人的肖像权
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,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因此,该事件中的两名当事人可以要求摄影师删除视频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。

律师提醒

“街拍”爱好者和从业者需注意,“街拍”行为游走在法律的边缘,换言之,任何未经许可的“街拍”行为,都可能构成侵权。“街拍”的视频或照片若要刊登在社交媒体上,应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,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。因此,“街拍”有风险,公开须谨慎。

本文作者:《高爽说法》律师帮忙团成员: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张燕律师

部分新闻来源:现代快报、澎湃新闻、大河报、成都商报、华商报大风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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